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批
【2015年06月24日】
文章来源: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102017 | ||
权力事项名称 |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05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将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 ||
申请条件 | 申请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 航空摄影或者遥感覆盖地区没有现有能够满足要求的测绘航空摄影或者遥感成果; 3. 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 ||
办理材料 | 申请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应当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测绘处提交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遥感、航摄目的及用途; 2.遥感、航摄地理坐标及面积; 3.航高、摄影比例尺及焦距; 4.飞机类型及停机机场; 5.进行航空遥感或摄影单位的测绘资格; 6.附摄区范围图(比例尺:1:1万—1:5万); 7.附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 | ||
实施主体 | 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4日 |
咨询电话 | 0531-81691828 | 投诉电话 | 0531-8858350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