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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管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2015年06月26日】 文章来源:
权力事项编码3700000102016
权力事项名称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审批对象法人或组织
实施依据1.《测绘法》 2.《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1.《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第十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05年5月修订)第七条:“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
申请条件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且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无法满足需求;
2. 申请城市尚没有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3.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4.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办理材料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测绘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见附件1);
2. 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 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 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
6.论证报告;
7.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方案(包含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实施主体省国土资源厅承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
办理地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
咨询电话0531-81691828投诉电话0531-8858350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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